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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采华科技网 作者:小李 发布时间:2009/6/3 查看次数:5489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85号)、司法部《关于做好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规定,现将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报名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对于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应当具有的法律专业知识的程度暂不做要求);
  5、品行良好。

前述高等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普通高等学校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依法设立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全日制本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和独立学院。

对于户籍不在本市,但在本市工作、学习或居住的人员,可以持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入学通知书或居住暂住证复印件,在本市报名参加考试。

根据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的规定,驻偏远地区的军队现役人员,在地方报名、考试更为便利的,可持所在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或介绍信在本市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按照司法部规定,凡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的人员,可以选择在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参加考试。本市不受理报名。

鉴于《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未就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进行限定,对报名人员的身体状况、健康状况不做要求。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4、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三)对于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和学历文凭的认可、管理和解释,以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为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可以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历证书包括:

1、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

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2、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

3、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

4、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

5、符合教育部、解放军总参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毕业证书。

不属于上述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尚未认可的学历,不得报名。

(四)根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8]38号),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地方,可在司法部网站查询)。

其中,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范围,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目录》等文件掌握,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上海考区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一)网上报名。

按照司法部公告要求,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定为6月1日6月25日。报名人员可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 gov.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是司法部规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的必经程序和要求。

(二)现场确认。

报名人员网上报名后,必须经过现场确认(凡网上未报名人员现场不办理确认手续)。报名人员原则上应当按照网上报名预约日期前往现场确认地点进行确认。

1、现场确认时间定为7月9日7月20日,每天受理时间为9:00至16:30(在此期间中午和双休日照常受理)。

2、现场确认地点:徐汇区宝路38号上海华夏宾馆三楼华夏厅。

3、现场确认采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报名表。对于尚未按照公安机关要求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应及时办理领取,以提高现场确认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4、现场确认时,报名人员须支付报名费220元(人民币),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不再退还其报名费。

5、经现场审核确认,符合报名条件的,现场发放准考证主证,并生成准考证副证。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于8月25日至9月20日期间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打印。报名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下载打印准考证副证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话预约自行到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领取。报名人员应凭准考证主证、副证和有效身份证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6、现场确认时,因网络系统调整,今年不实行“快捷通道”方式。

7、现场确认地点主要交通:地铁1号线至宝路站(1号出口)、公交43路、89路、92路、946路、166路、120路。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1、对于尚未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报名人员,也可以持第一代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但必须进行现场拍照确认。

2、身份证件遗失或证件号码因重号变更的,必须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格式证明(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

3、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户籍证明(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

4、户籍在国家规定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户籍证明(打印版)原件及复印件。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本人户籍所在地相一致。

(二)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除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外,要以报名人员报名时是否具有相应的毕业证书为准。

2、报名人员毕业证书遗失或信息有误的,报名时必须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交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考院校盖章的补办毕业证明,并持补办毕业证明报名。

3、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外国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学历(学位)认证的具体办理方法,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http://renzheng-gat.cscse.edu.cn)和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网站(网址:http://renzheng.cscse.edu.cn)。本市学历(学位)认证受理部门:海外人才服务中心,地址: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5楼受理大厅。联系电话:021—68883080转。

4、对于报名人员的学历证书是否属于国民教育序列或者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在现场确认进行必要查验后仍不能判断的,需要报名人员提供由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查询报告”加以确认。对于报名人员学历证书真伪有疑义,不能判断的,需要报名人员提供有关学历证书鉴定证明材料。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可提供学历鉴定证明材料。

5、对于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的人员,可以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部单科合格证书和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毕业证明或者主考学校出具的格式证明(主考学校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报名,现场确认时还必须作出相关承诺。考试结束,凡成绩合格人员应当在司法部规定审核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期限截止前提交毕业证书原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毕业证书原件的,视为不符合规定的报名条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6、对于因助学贷款尚未还清、毕业证书暂扣学校或贷款银行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所在学校或贷款银行盖章的相关证明和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考试实施

(一)考试时间。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具体为:

试卷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与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份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三)试题参考答案异议。

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4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4日29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提出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专门成立的“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

五、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上海市司法局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六、成绩发布、核查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在11月20日前后公布、查询;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负责向应试人员寄发书面成绩通知书,考试成绩以上海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寄发的书面通知为准。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自收到成绩通知书15天内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具体申请办法另行通知。

七、考试合格与资格授予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和要求,另行通知。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本市报名、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回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2010年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上海市司法局申领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八、香港、澳门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和其他持有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

在内地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可以在香港或者澳门报名,也可以在本市报名。

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分别向报名承办机构提交以下证件及复印件: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及特别行政区护照

2)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由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明机关出具的“未申请放弃中国国籍”证明。

报名时,上述证件原件经现场审验后即行退回;复印件由报名承办机构留存。香港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中国委托公证人名单可向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协会查询;澳门报名人员提交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须经澳门特别行政区公证部门或者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曾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香港、澳门居民,其身份证件已经公证的,可免于重新进行身份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的公证。

2、学历条件。

香港、澳门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高等学校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学历(学位)认证后可以向报名承办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1、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香港、澳门居民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报名人员可于6月1日至6月25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港澳居民)》进行网上报名;于7月9日至7月20日每天9:00至16:30(期间中午和双休日照常受理)到上海考区规定的现场确认地点(徐汇区宝路38号上海华夏馆3楼华夏厅)进行审核确认。

2、在香港或者澳门工作、学习、居住的香港、澳门居民,应当在香港或者澳门有关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三)考试地点。

香港、澳门居民在本市报名的,应当在本市考区设置的考点考场参加考试。

在香港报名的,在香港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在澳门报名的,在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九、台湾居民报名考试有关事宜

为方便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具有台湾地区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

就有关报名考试的具体事项作出安排:

(一)报名条件。

1、身份条件。

在大陆工作、学习或者居住的台湾居民,可以在本市报名。为确认报名人员的上述身份,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向受理报名的机构提交以下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和台湾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应当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誊本或者户口名薄。提交复印件的,须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

    受理报名的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报名人员同时提交其它有关证明。

2、学历条件。

台湾居民报名时,持内地高等学校学历证书的,可以向受理报名的机构直接办理报名手续;持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高等学校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报名的,须同时提交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已经完成学业但由于学制原因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台湾居民,可以凭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证明书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申请学历(学位)认证。经学历(学位)认证后,符合条件的可以向报名受理机构申请报名,但报名时须按要求做出相关承诺。

(二)报名方式与地点。

1、参加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台湾居民可于6月1日至6月25日登录司法部网站填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台湾居民)》进行网上报名;于7月9日至7月20日每天9:00至16:30(期间中午和双休日照常受理)到上海考区规定的现场确认地点(徐汇区宝路38号上海华夏馆3楼华夏厅)进行审核确认。

2、在香港或者澳门工作、学习、居住的台湾居民,应当在香港或者澳门有关机构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3、居住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台湾居民,应当到司法行政机关专门设立的报名点报名。具体是:广东省深圳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设立的报名点。具体报名时间参见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对台湾居民所发布的公告。

(三)考试地点。

台湾居民在本市报名的,应当在本市考考区设置的考点考场参加考试。在香港、澳门报名的,应当在香港、澳门承办考试组织工作的机构所确定的本地考场参加考试。

十、其他事项

1、所有报名人员所需提交的报名证件和材料复印件均须使用A4纸打印。

2、现场确认提交的证件和材料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入报名档案。

2、咨询电话:(021)64743238;(021)24029790;(021)64049005;网上报名系统管理咨询电话,在司法部网站上查询。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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